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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大学研究生社会实践暂行规定
2017-04-21  点击:[]

济南大学研究生社会实践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使广大研究生在学期间能够更多地接触社会,了解国情,理论用于实践,并在实践中增长才干,锻炼独立工作能力,提高综合素质,我校将社会实践作为全日制研究生培养的必修环节。为规范此项工作,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 社会实践内容

         第二条导师可以安排研究生做有工程应用背景的课题或从事社会调查研究。
         第三条研究生可以到“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研究生创新教育培养基地”、“研究生社会实践基地”等企事业单位结合专业解决技术问题。
         第四条研究生可以到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从事管理工作或服务性工作。
         第五条为培养研究生的人际交往和适应社会的能力,提高就业能力,在征得导师同意后,研究生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自行安排社会实践。
         第六条博士研究生的社会实践可采取“助教、助管、助研”等形式,直接参与学校的教学及管理工作。

第三章 时间安排及考核要求

        第七条社会实践一般安排在第一学年末或第三学期为宜。 研究生社会实践工作量累计应不少于两个月。
        第八条社会实践结束后,研究生应填写社会实践考核表,写出不少于3000字的社会实践调研报告,导师审核后评定成绩并交学院研究生秘书,由研究生秘书统一填报社会实践成绩单。成绩合格,可获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

第四章 组织落实

        第九条社会实践分集中实践和分散实践两种形式,以分散实践为主。
        第十条集中社会实践由研究生院或各学院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分散实践由导师和研究生根据培养要求制定实践方案。研究生应填写《济南大学研究生社会实践实施方案表》,学院审核后将汇总表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研究生优秀社会实践报告、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评选活动由各学院学生管理部门组织。社会实践调研报告和社会实践考核表作为主要考核依据。对实践效果显著、工作表现突出的研究生,将给予表彰奖励。对于优秀的社会实践报告,将优先推荐参加学校优秀社会实践报告的评选。

第五章 其它

         第十三条入学前已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可免去社会实践环节,但需提交与工作经历有关的社会实践报告。具备免修条件者应向学院提交免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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